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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以后聚会这酒该怎么喝酒?六种行为要注意!

2016-12-08 德衡律师集团



无酒不成席,在中国请客、聚餐时喝酒不仅是一种习惯,更是一种文化,然而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


案例:11月4日晚南京又发生一件严重酒驾事件,肇事人连撞7车后,最后撞倒母子两人,致双双死亡。肇事者朱某需要担责无疑,但是报道里有一个细节,朱某是外地人,驾车来南京饮酒,想必有同饮者,但被警察抓获之后问他和谁一起饮酒的,他居然不肯说。如果最终查出了同饮者,他们也是需要担责的。


案例:王强给被告陈坤修完四轮车,陈坤邀请王强等6人去食堂吃饭饮酒,当晚9点左右,王强回家睡觉时死亡。经查,王强患有高血压病,因饮酒导致猝死。法院最终判决王强承担主要责任;陈坤作为组局者,对每个参与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承担较大责任;其余人在明知王强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未进行劝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36岁常州市民纪女士在聚会后由同伴刘先生开车送回家,但刘先生表示,当晚,自己开车到距离纪女士家几百米的地方时,纪女士强烈要求下车走回家,自己就同意了。可没想到,就在这短短的路程中,纪女士不幸摔入路边的河道,溺水身亡。法院判决纪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而同饮者未能采取安全护送、通知家人等有效措施对纪女士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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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和朋友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千万要记得:


同饮者不能饮酒的,比如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得劝其饮酒。


不得强迫性劝朋友饮酒,如言语要挟、强迫灌酒、激将法等。


同饮者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一定要加以劝阻。


如果同饮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一定要将同饮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


来源:法律讲坛、华律网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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