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以后聚会这酒该怎么喝酒?六种行为要注意!
无酒不成席,在中国请客、聚餐时喝酒不仅是一种习惯,更是一种文化,然而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
案例:11月4日晚南京又发生一件严重酒驾事件,肇事人连撞7车后,最后撞倒母子两人,致双双死亡。肇事者朱某需要担责无疑,但是报道里有一个细节,朱某是外地人,驾车来南京饮酒,想必有同饮者,但被警察抓获之后问他和谁一起饮酒的,他居然不肯说。如果最终查出了同饮者,他们也是需要担责的。
案例:王强给被告陈坤修完四轮车,陈坤邀请王强等6人去食堂吃饭饮酒,当晚9点左右,王强回家睡觉时死亡。经查,王强患有高血压病,因饮酒导致猝死。法院最终判决王强承担主要责任;陈坤作为组局者,对每个参与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承担较大责任;其余人在明知王强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未进行劝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36岁常州市民纪女士在聚会后由同伴刘先生开车送回家,但刘先生表示,当晚,自己开车到距离纪女士家几百米的地方时,纪女士强烈要求下车走回家,自己就同意了。可没想到,就在这短短的路程中,纪女士不幸摔入路边的河道,溺水身亡。法院判决纪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而同饮者未能采取安全护送、通知家人等有效措施对纪女士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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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和朋友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千万要记得:
同饮者不能饮酒的,比如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得劝其饮酒。
不得强迫性劝朋友饮酒,如言语要挟、强迫灌酒、激将法等。
同饮者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一定要加以劝阻。
如果同饮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一定要将同饮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
来源:法律讲坛、华律网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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